难怪他是王立军身边任期最长的秘书。
碰巧,在我的书架上,郑先生的那几本书正好与韦伯的《学术与政治》一书放在一起。为什么?因为现代意义的西方宪政民主,在抽象的意义上确实有、而不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西方宪政、西方民主、宪政民主、自由民主、议会民主等等。
本来中国人可能只有一个西方宪政民主幻想,现在又因为他这样的学者而多了一个东方宪政民主幻想。一般人看不出来,因为模式两字有双重含义:一是原则意义上的含义,二是具体机制上的含义。西方宪政民主在具体机制上是不统一的,但西方宪政民主在抽象原则上是完全统一的。他的宪政民主逻辑我就更熟了,下面我讲讲他的理论有什么问题。我当然知道郑先生说过,西方民主在发展中国家搞出了不少劣质民主,这些我们都看得到。
在我看来,郑先生的宪政民主理论不是有助于弄清,而是进一步地搞乱了中国人的思想。我上面用的完全是郑先生一直信誓旦旦的东方宪政民主可以与西方宪政民主不一样的逻辑,按照郑先生自己的逻辑,他应该比任何其他人更希望把西方宪政民主和非西方宪政民主分开,并用非西方宪政民主或东方宪政民主去称呼新加坡的政体。除此之外,监管工作人员素质、不同部门之间扯皮以及拖沓的工作作风无不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
具体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无可替代的政府监管的合作者和协助者。一般而言,绿色农产品因为对土壤、环境有一定条件限制,对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有严格要求,因而,投入成本相对要高,加上需要认证等程序,产品成本自然比一般农产品高,价格当然也贵。因为行业内任何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以及行业潜规则,从业人员最先知道,其危害性也最为清楚,如果他们必须为别人的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他们就会主动地揭露害群之马,惩罚害群之马,主动维护行业正常秩序。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约束超市不正当行为,同时鼓励安全农产品形成供应链。
其实,将这些生产者和销售者组织起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让他们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是一个既节约成本又行之有效的法律治理方式。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早就发现团体责任是保证个人信用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办法,因为一个人必须生活在由家庭、亲戚、朋友、同乡、同行等各种社会关系编制的社会网络中,如果一个人失信或犯罪,其他的关系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则关系人对失信人或犯罪人的监督必然加强,而这种监督不需要政府投入,且最为迅捷实效。
二来他们也要考虑风险,使用高成本低毒农业投入品生产的安全农产品卖不了高价,没有利润甚至亏本怎么办?这样风险是农民不愿意也不能够承受的。众所周知,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较低,除了极少部分的企业化种植和养殖外,大部分是由一家一户的广大农民自主进行的,这种农业生产的现状决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在于规范广大农民的种植养殖行为。(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的最佳依托政府监管只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的一个方面,也非最佳选择,必须寻求其他的法律实施方式来保证农产品安全。任何产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有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连续不断的多次博弈,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对经营者而言,每一次博弈都存在机会主义的诱惑,经营者都有可能以假冒伪劣欺瞒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
(2)而目前种植业利润微薄,农民增产不增收是社会顽疾,成本差距是农民愿意使用高毒农药的主要原因。因为与农贸市场相比,超市经营者固定,信誉度高。在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臻于完善的情况下,执法、监管和法的遵守这些法律实施问题应当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本保证。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生产标准的落实、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农畜产品捕捞、屠宰、收获、病疫虫害防治,最终是由农业生产者完成的。
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典型事例。在传统中国社会,家族、村社、行会等各类民间组织,都是官府治理社会的重要依托。
生产目的是为了消费,如果消费不能启动,必然无法带动生产。因而,过分依赖监管并非法律实施的最佳选择。
法律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监管和执法检查也只是社会治理一个方面,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治理的重要形式——法律实施不应仅仅注重监管部门的作用。农产品因质优价亦优不能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则可能劣币驱逐良币,最终导致绿色农产品生产萎缩。社会学的研究也表明某一领域中创建的制度自然仅仅立足于本领域,而忽略与其它领域、其他制度的是否适应,这必然产生制度风险。这就说明,在农业生产中,利益是最重要的,为了自身的利益,农民不会将农产品安全置于首位,甚至甘愿冒违规违法的风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是生产者责任,同时也是消费者责任。因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考虑农民利益和他们的愿望,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与农民利益保障相结合。
首先,监管不可能触及到农业生产每个角落。再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必须理顺消费机制。
总而言之,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仅是技术标准、法律规制和政府监管问题。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必须特别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作用(一)政府监管执法并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的最佳选择农产品是保证人们生存和健康的物质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关系到农产品生产者、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等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调整,涉及政府监管、法律规制、行业自律等方面,从这一角度而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治理问题。
而过重行政成本不仅不能带来社会财富增加,反而使社会财富无谓消耗,阻碍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农业生产现实情况是生产和消费分开,生产者承担全部风险,这非常不利于安全农产品生产。
无庸质疑,这些都是必要的,但试想一下,生产出的产品卖不了高价,而成本却大大增加,使本来已经微薄的利润消失甚至亏本,收入低微的农民能干这种事吗?农产品质量安全若以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为基础,这样的安全能持久吗?因此,忽视农产品生产主体——农民的权益,仅仅把农民当作监管对象,仅仅强调农民的义务,造成农民权利和义务的极端不均衡,则种种看似严格的制度和政策就不能在实践中落实,各种制度和措施最终难以避免流于形式的命运。第二,规范超市等销售场所行为很多普通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日常工作,司法程序一无所知,难免造成对司法关系的误解。公众对于司法活动可以阐释自己的看法与观点,但并不是代表公众可以滥用权利,随意评论是非,这样是不利于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损法律的权威与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
舆论要充分发挥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作用,使司法审判更加公平正义,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的下,做出更符合社会伦理道德与大众情感的判决,但不能过度干预司法,成为破坏司法独立、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工具,因此需要二者的协调,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有效的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平衡制度,接下来从舆论与司法关系两个角度来解决二者的冲突:(一)从舆论角度应采取的措施舆论对司法关系的监督分为新闻媒体和公众两个方面,就新闻媒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对司法活动的如实报道与客观分析,而不是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肆意报道,威胁法律权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第一,进行新闻媒体体制改革,提高新闻媒体机制运行的独立性当前,我国很多媒体都是机关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虽然在业务开展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性,但在体制上接受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积极接受舆论的监督,有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办案水平与联系群众能力,加快司法机关队伍建设,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的良好形象,从而更好地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首先,新闻媒体在搜集与报道案件真实信息的时候都具有主观性色彩,很多媒体为了使新闻报道更具有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离事实,或者不真实反映事实真相的行为,而司法审判要求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事实,对于模糊不清的信息是坚决不予采纳的,更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其次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注重加强与传媒的联系。
在现阶段,法官要重点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思想,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的需要,倾听公众对于司法的意见与建议,在保持可靠的政治品质和忠诚的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合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严格司法与公信司法的和谐统一,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二、舆论与司法关系冲突的原因分析由于舆论和司法活动都追求社会的公平公正,所以在多数情况下,舆论与司法关系是良性式的互动,舆论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司法权力同时也保障了媒体和民众的舆论自由。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通过法律规范,预告媒体可以报道与不能报道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减少媒体的不正当干预,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参考文献[1]王军著:《新闻工作者与法律》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2]展江:《舆论监督紫皮书》 南方日报出版社 2004年版[3]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探究》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4]康有民主编:《传媒与司法人民》 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5]怀效锋:《法院与媒体》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进入专题: 舆论 司法 。实现司法关系的公正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就公众而言,法律规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这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
三、舆论与司法关系的协调与平衡舆论的目标之一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也是司法活动的目标之一,但二者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完全相同,媒体公众的舆论与司法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正义标准,表现为不同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孰是孰非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只能要求两者在各自的平台充分发挥作用,实现自身相对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因此,公众应该从自身做起,主动增加法律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提高法律意识与辨别是非的能力,客观评价司法活动,不能有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过激言行,同时,对于司法活动可以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适当地发挥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
同时,我国的媒体的力量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是弱小的,很多报道都必须上级机关的严格审批才能公之于众,公民的舆论也在一定程度受到政府的限制,这就不利于充分发挥舆论对司法关系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本质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吸纳民意方面,主要强调三点,一是听,要会听,要愿意听,善于听,真正听出老百姓心声,对于司法工作的认可与表扬要听,对于司法工作的批评与建议更要认真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吸纳民意,了解自身工作的好与差,更好地开展工作。近些年来,舆论在维护公民权利﹑揭露事实真相﹑伸张社会正义﹑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也出现了部分媒体或者公众的不良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独立进行,威胁法律权威的反面案例。